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王培彦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培彦依据涉案天猫订单详细信息及天猫订单关联物流追踪结果等证据材料,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广州杜瓦公司系通过物流公司向王培彦交付涉案货物,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广州杜瓦公司经物流公司向王培彦交付货物的收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应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履行地;鉴于上述收货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培彦选择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广州杜瓦公司所提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所作“驳回被告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2民辖终392号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