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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生与贾利华、李建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信用卡诈骗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利生、原审被告人贾利华、刘建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卜强协助原审被告人贾利华实施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共犯。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上诉人刘利生提出了发卡行办卡时未认真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自己刷卡消费之后,卡一直由朋友控制负责偿还透支款及一审判决量刑重等上诉理由。经审查,上诉人刘利生取得信用卡之后,进行了刷卡消费,随即上诉人就负有了按期归还透支款的法律义务,让朋友代为偿还、发卡行办卡审查不严的行为并不是上诉人免责的理由;发卡行在发现上诉人未按期归还透支款时,按照申请表及本人的电话进行了催收,但上诉人更换电话号码及住址未通知发卡行,本院认为发卡行已尽到了催收义务;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刘利生自首、归还透支款等量刑情节。故上诉人相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内09刑终59号 201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