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利华、李建等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利华、李建、刘利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使用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贾利华为了办理信用卡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卜强在被告人贾利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过程中起帮助作用,被告人卜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贾利华、李建、刘利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被告人卜强有前科劣迹,可依法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被告人卜强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贾利华、李建、刘利生将透支的款息全部归还,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利生犯罪危害性较小、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将全部透支款息归还发卡银行,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内0925刑初15号 201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