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白城市洮北区长庆小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佳路公司就收取软件使用费一事在2015年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过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2017年向本院提起诉讼,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其次,佳路公司已经履行主要服务义务,长庆小学也接受该服务,应认定佳路公司与长庆小学就涉案软件使用事宜设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关于收费标准,佳路公司举证证明本省其他地区收费标准小学用户收取年费300元,本院认为该标准符合市场普遍行情,应予支持,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3年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学籍管理服务系统软件,但不能证明被告从2004年至2013年持续使用了该系统并接受了原告的维护,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长庆小学使用原告佳路公司提供网络软件服务时间为1年,即原告佳路公司向被告收取服务费以每年300元计算,故应收取的费用为3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佳路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7)吉08民初41号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