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益清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杀人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益清因与被害人何某1邻里矛盾纠纷,用泥土堵塞何某1口、眼、耳、鼻等部位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益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崔益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坦白,对其从轻处罚。崔益清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久军、王某2、王某3、王某4、王辉造成的丧葬费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川10刑初8号 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