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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7)晋0623民初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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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河与祁向银、山西品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
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赵福河现因病情加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可待实际发生后一并解决本起事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7)晋0623民初366号
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