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松、黄家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寻衅滋事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猛、何国谋深夜到他人经营宾馆内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黄中松、黄家孟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何国料、李光荣与黄中松携带凶器到他人经营宾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家孟、何国谋、黄中松、黄忠猛、李光荣、何国料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中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黄家孟、何国谋、黄忠猛、何国料、李光荣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桂1227刑初168号 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