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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7)沪0112民初362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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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灿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所属领域: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7)沪0112民初36283号之一
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