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灿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所属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包括闵行区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之一上海灿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关于管辖所持之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沪0112民初36283号 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