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玉士、符玉飞与东方市新龙镇道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所属领域:业主相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道达村"海沙地"承包收益款该不该发放给原告?
一、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外嫁女"唐某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道达村,在嫁入地没有分配到承包地,也没有分配到土地补偿款。其子女符某1、符某2出生在道达村,其户口随母唐某落户于道达村,村民选举和农村合作医疗均由被告道达村委会办理。符某1、符某2从出生而原始取得道达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关于道达村"海沙地"承包收益款该不该发放给原告的问题。道达村委会已认可"外嫁女"唐某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与其他村民一样,也给唐某发放土地承包收益款7200元,但不给其子女发放。原告符某1、符某2出生后随其母唐某在道达村落户,村民选举和农村合作医疗都在道达村办理,已原始取得道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原告符某1、符某2诉请判令被告道达村委会支付"海沙地"承包收益款每人各7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符某1、符某2具有被告道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道达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因此,原告符某1、符某2诉请判令被告道达村委会支付承包地收益款每人各7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足,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道达村委会答辩称,分配承包地收益款,只给"外嫁女"一人发放,女婿和子女是没有的,这是村民讨论决定的,我们是村民自治的辩论意见,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关于该村"外嫁女"案件,以前也起诉很多,有些是道达村委会参与调解,同意给发放的,有些是法院已经判决过生效的,被告道达村委会应当依法办事,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自觉妥善处理解决好这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琼9007民初2633号 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