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育明与杨晓蕊、杨木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本案被告杨晓蕊结欠的货款是否为被告杨晓蕊与被告李江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杨晓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030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债务系被告杨晓蕊与被告李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经营企业需要,由被告杨晓蕊向原告购买货物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被告杨晓蕊与被告李江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杨晓蕊与被告李江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杨晓蕊与被告李江对被告杨木财结欠原告货款合共12648元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杨木财上述两次向原告购买货物时,原告与被告杨晓蕊通过电话确认系被告杨木财个人购买,由被告杨木财立欠条交原告收执,故结欠货款12648元应确认为被告杨木财的个人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杨晓蕊与被告李江对该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木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7)粤5202民初1371号 201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