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昌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现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迁出涉案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承租的房屋面积为98平方米,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搬迁时间太短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助、水电开户和增容费用补助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李昌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7)苏01民终2183号 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