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与孙德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平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和孙德忠之间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平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已根据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20000元,现其向孙德忠进行追偿,应审查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公安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孙德忠系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平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向郭崇华的法定继承人赔偿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120000元,均为针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并未包含财产损失的赔偿,就该120000元其有权向孙德忠追偿。平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主张的700元案件诉讼费,系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其向被告孙德忠追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平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要求孙德忠赔偿12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规,判决如下
(2017)苏0582民初4479号 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