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1秦辉与马梦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侵权人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应由承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侵权人按照赔偿责任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及相关规定可由承保人直接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行政机关无法认定责任,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结合原告秦辉存在饮酒驾驶以及双方虽均为机动车但原告秦辉驾驶车辆危险性小于被告马梦君驾驶的小型轿车等案件情况,本院认定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赔偿责任为原告秦辉60%,被告马梦君40%。关于被告人保财险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辩称应扣除医疗费中的护理费、应适用农村收入赔偿标准、在商业三者险部分仅承担30%赔偿责任以及对鉴定费、施救费等不予承担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马梦君要求将其车损一并处理的主张,车主已另案诉讼,本院不予理涉。综上所述,被告人保财险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为:一、交强险内赔付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分项内赔付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分项内赔付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66288.59元【(287721.47元-122000元)×40%】,以上两项合计,应赔付原告秦辉188288.59元。原告秦辉的其余损失由其自付。因被告马梦君垫付款15000元,为减少诉累及方便款项的履行,被告马梦君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可在被告人保财险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秦辉的款项中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2017)苏0582民初5681号 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