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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优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中基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扬州分行与优世公司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规定,双方应根据约定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在债权转让前,中国银行扬州分行据此可向一审法院主张债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实际已成为从属于该债权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具有人身性,不属于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的专属权利。且莱佛士公司与优世公司也未对管辖作出变更或新的约定,故莱佛士公司在受让债权后,亦有权据此在一审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10民辖终247号 20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