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崔艳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崔艳丽与柴红霞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柴红霞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崔艳丽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无效。崔艳丽基于该协议向上诉人一方给付了柴红霞的个人住房借款431997.06元应予返还。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上诉称其行对崔艳丽既无约定责任也无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一方提前收取崔艳丽代交的个人住房借款系基于柴红霞的欺诈行为,且其提前收取借款的行违反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担保合同》第11条的约定,对崔艳丽431997.06元损失的造成存在过错。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判决上诉人一方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7)豫17民终4271号 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