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南、龙梅靓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开设赌场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培南、龙梅靓及原审被告人柯哲颖、陈剑峰、陈炳生、岳林峰、职明科、崔洋洋、万晔、万佳丽、李庆超、陈亚入、胡遵玢、杜斌、冯宾、王雪、王瑞伙同他人在网上设立赌博网站,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涉案的上诉人龙梅靓及十五名原审被告人、同案人黄某1、陈某3、陈某6、陈某7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且均亦指认上诉人陈培南系涉案赌博网站的唯一负责人,负责管理全面事务及人员考核、工资发放等事宜,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陈培南系涉案赌博网站的经营者,故上诉人陈培南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陈培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龙梅靓及原审被告人柯哲颖、陈剑峰、陈炳生、岳林峰、职明科、崔洋洋、万晔、万佳丽、李庆超、陈亚入、胡遵玢、杜斌、冯宾、王雪、王瑞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且原审被告人陈剑峰、陈炳生、岳林峰、职明科、崔洋洋、万晔、万佳丽、李庆超、陈亚入、胡遵玢、杜斌、冯宾、王雪、王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上诉人龙梅靓及原审被告人柯哲颖轻,可以区别量刑。上诉人龙梅靓及原审被告人陈炳生、岳林峰、职明科、崔洋洋、万晔、万佳丽、李庆超、陈亚入、胡遵玢、冯宾、王雪、王瑞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原审被告人柯哲颖、陈剑峰、杜斌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述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判均已客观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上诉人陈培南及其辩护人请求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龙梅靓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均与其罪责不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闽05刑终836号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