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石丁虎诉富平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国家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无罪逮捕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1999)富检刑不诉字第01号不起诉决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富检刑申复决[2015]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142条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赔偿请求人石丁虎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范围,故对其请求不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2017)陕05委赔3号 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