胑海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招行济南分行与中一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系主合同,因此,本案应以该《授信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授信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即招行济南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招行济南分行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且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原审法院作为涉案《授信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民辖终420号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