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云波与青岛权尚曦珠宝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冷云波以东方雍和公司开展的业务模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协助被告权尚曦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欺骗原告投资并造成原告亏损,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其入金后未购买相关产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在采信。原告自被告处购买的产品虽然被停止交易,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前已经阅读并了解了交易风险,且目前仍可选择提取现货,本院无法认定原告存在实际损失。二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对冷云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京0101民初15633号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