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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云等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例病患王悦患有难治性先心病,童年时在当地医院行手术治疗,但随着年龄增长,其心功能不能负荷身体正常发育,再次手术具有必要性。鉴定单位认为医方在术前准备、手术风险告知以及手术方案等均符合常规,但医疗机构在指证不明确的情况下再次开胸,开胸后导致患者继发肺部感染,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认定医方存在过错。此外,医方在停用血滤前,未书面通知家属,存在不足。鉴定单位建议医方对患者死亡后果存在轻微过错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过错具体比例确定为10%。医方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 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庭后补充了医保结算后的分割单,记载医保报销金额为214272.05元,原告实际支付金额为288264.30元(含后期自费但未出具住院费收据的部分)。赔偿金额以此为依据进行计算。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病情治疗需要陪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考虑患者手术是需要,原告主张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及住宿费的诉讼请求,虽原告未提交有效的票据,但考虑家属陪同的实际需要,以上费用均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病历复印费的诉讼请求,出示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系在校学生,其主张按北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不符合规定,本案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94258元/年)。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在护校就读,考虑其毕业后在医疗机构就业的大概率可能性,已脱离农业生产,因此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考虑被告责任程度,酌定赔偿20000元。鉴定费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反诉部分,王悦在去世后,实际欠费14万余元的事实属实,反诉原告为维护医方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王悦的继承人依法支付医疗欠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一并审理。反诉被告应按责任比例支付实际欠费费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京0102民初15264号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