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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池与王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陈述、录音证据、汇款凭证、《房产协议》以及涉案房屋的居住、装修房屋等情况,可以认定王凤池与史鲁津、王磊之间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了合意,该合意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相关义务。现王凤池已经向王磊支付60万元,履行了其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虽然王磊称王凤池支付的60万元系借款,但均未能举证证明,本院无法采信。史鲁津称《房产协议》系在王磊没有看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的,未能举证证明,本院无法采信,故王凤池要求史鲁津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王凤池,史鲁津主张双方系借用关系且要求王凤池腾退涉案房屋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京0105民初88956号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