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权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所属领域:矿产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予以答复,根据需要还可以延长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且该答复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8)冀0304行初24号 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