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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杰、马纲、张宝跃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贪污
所属领域:贪污贿赂罪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指使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文杰起组织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文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杰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贪污涉案钱款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招待费用的辩护意见,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朱文杰贪污数额中部分计算机网络维护费用、防水工程费用、广告业务款属于实际业务应当支付的费用,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计算机网络维护产生的实际费用约二万元,安次区医院拖欠李文光的欠款三千元,该部分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部分防水工程费用、广告业务款,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及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实际业务应当支付的费用在起诉书认定数额中已经予以扣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文杰在担任安次区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文杰因涉嫌贪污被立案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文杰关于其收受冉某3万元实为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冉某、江某、杨某1均证实,被告人朱文杰向冉某索要3万元用于购买车位,并非借款,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文杰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经被告人朱文杰授意,伙同被告人张宝跃,指使本单位以外的被告人李文光、王俊苓、刘振、赵凯、张云庆虚开发票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纲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对涉案款项的发放无决定权,仅负责具体实施上级的决定,获取少量赃款,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积极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中,实际支出的网络维护费、广告费、防水工程费,属于正常的支出,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前述已经作出认定。关于犯罪数额中应扣除应缴纳税金的辩护意见,经查,虚开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税费是套取国家资金的辅助手段,属于其必要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纲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宝跃作为安次区医院光明西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人员期间,经被告人朱文杰指使,联系被告人王俊苓、刘振、赵凯、张云庆以伪造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宝跃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对涉案款项的发放无决定权,仅负责具体实施上级的决定,获取少量赃款,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积极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宝跃涉案金额中,实际支出的防水工程款、广告费应当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前述已经作出认定。关于其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文光、王俊苓、刘振、赵凯、张云庆明知被告人朱文杰、马纲、张宝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仍帮助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李文光涉案金额较大,被告人王俊苓、刘振、赵凯、张云庆涉案金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能够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俊苓、刘振、赵凯、张云庆、李文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冀1002刑初322号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