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伤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祥因琐事产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祥伤害被害人鼻部,且被害人为七十岁的老年人,对被告人曹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祥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曹祥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曹祥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该公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曹祥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曹祥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8)晋0109刑初287号 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