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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与巨国将、尹津津、李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巨国将与尹津津作为夫妻共同借原告款项有借条为证,二被告应当归还,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李水生作为连带担保人,保证期限为本息还清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年,在2017年6月18日的还款计划中李水生仍作为担保人签字,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水生辩称是为了给原告催要欠款,李水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清楚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后果,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按月息3.5分共支付了31个月的利息,利率折合月利率3.5%,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每月超出0.5个百分点,每月多支付利息100元,共3100元,被告请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巨国将、尹津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8)晋1021民初78号 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