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灿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龙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所属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诉规定,上诉人灿实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灿实公司和上诉人松羽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73民辖终55号 201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