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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天津金锣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正常情况下,企业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就诉讼所委托的受托人,应与破产管理人协商委托是否继续、后续代理费等事宜,该代理费属于破产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该费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限制。案涉《委托合同》系宗岳律所与金锣公司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签订,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宗岳律所在没有获得破产管理人授权的情况下,继续参加听证会,之后依据《委托合同》、有关律师收费办法向金锣公司主张70余万元的律师服务费。原审法院结合宗岳律所提供服务的情况、《委托合同》约定特点等多方面因素,酌定金锣公司应向宗岳律所支付3万元律师服务费,并无不当。另外,宗岳律所将申报债权数额作为计算律师服务费的基数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宗岳律所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8)津民申1176号 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