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2条记录,展示前2

原告兰州新区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兰州原田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兰州原田公司因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第一,兰州原田公司诉请解除的两份协议,其中《委托建设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为西宁原田公司与盛鑫公司,《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为盛鑫公司与西宁原田公司,兰州原田公司不是该两份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解除案涉两份合同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西宁原田公司与盛鑫公司签订的《委托建设协议书》中既有权利的约定也有义务的约定,而西宁原田公司与兰州原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书》,只将《委托建设协议书》履行中产生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兰州原田公司,并未对《委托建设协议书》中西宁原田公司所负义务一并予以转让且取得了盛鑫公司同意。第三,虽然兰州原田公司取得涉案建设项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鉴于盛鑫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认可其为《委托建设协议书》一方合同主体,且不同意解除该协议书,故兰州原田公司依据《债权转让书》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兰州原田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甘民初71号 2018-07-19

兰州新区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兰州原田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兰州原田公司因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第一,兰州原田公司诉请解除的两份协议,其中《委托建设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为西宁原田公司与盛鑫公司,《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为盛鑫公司与西宁原田公司,兰州原田公司不是该两份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解除案涉两份合同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西宁原田公司与盛鑫公司签订的《委托建设协议书》中既有权利的约定也有义务的约定,而西宁原田公司与兰州原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书》,只将《委托建设协议书》履行中产生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兰州原田公司,并未对《委托建设协议书》中西宁原田公司所负义务一并予以转让且取得了盛鑫公司同意。第三,虽然兰州原田公司取得案涉建设项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鉴于盛鑫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认可其为《委托建设协议书》一方合同主体,且不同意解除该协议书,故兰州原田公司依据《债权转让书》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兰州原田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甘民初71号 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