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平、方楚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楚雄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的管制,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陈新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是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新平购买后并已签收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先行扣押,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新平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方楚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刑终1467号 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