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丰源、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柯亚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陈海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2016)粤09刑终230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对柯亚成、陈海燕定罪量刑,同时对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包括杨丰源在内的各被害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柯亚成、陈海燕非法占有杨丰源的财产,已经(2016)粤09刑终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予以追缴并返还杨丰源。故杨丰源对柯亚成、陈海燕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丰源对柯亚成、陈海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杨丰源对东百成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柯亚成、陈海燕作为东百成公司的主管人员,以东百成公司的名义与杨丰源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后,东百成公司仍应对签订的《借款合同》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杨丰源对东百成公司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条件,属于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杨丰源对东百成公司的起诉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9民终94号 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