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国秀与被告南京技师学院、被告南京中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技师学院与中汇物业签订了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的校园临时保洁协议,由中汇物业承担此期间的校园保洁工作。杨国秀作为前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继续在此期间从事保洁工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国秀系由技师学院聘用这一事实。杨国秀提供劳务的对象应为中汇物业,故杨国秀与中汇物业之间成立事实劳务关系。杨国秀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熟练保洁人员,未对擦玻璃存在的风险预判,未按保洁安全操作规则进行规范操作,未尽自身安全防范注意义务,故杨国秀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中汇物业作为保洁工作的管理方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存在缺失,也负有过错。技师学院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相关证据,本院酌定杨国秀承担本案30%的民事责任,中汇物业承担本案70%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杨国秀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1.医疗费28424.97元,因已实际发生,虽然其中28273.77元未向医院支付,但不影响对此款项的认定,另由案外人垫付的5000元因原告未主张,故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认定医疗费用为28424.9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20元/天,结合住院天数10天,支持200元(20元/天×10天)。
3.营养费。本院按20元/天,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90天,支持1800元(20元/天×90天)。
4.护理费。住院期间按100元/天的标准、出院后80元/天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90天,支持7400元(100元/天×10天+80元/天×80天)。
5.误工费。根据原告杨国秀在4708号案件中的当庭陈述为每月1900元,因杨国秀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但考虑到其有劳动能力,伤后确实存在收入减少,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限6月,酌情支持11400元(1900元/月×6月)。
6.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结合伤情和就医次数,本院酌情支持300元。
7.残疾赔偿金。鉴定结论确定杨国秀伤情构成十级残疾,本院支持94400元(47200元/年×20年×10%)。
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本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述损失合计148924.97元。由中汇物业承担104247.5元,杨国秀自行承担44677.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苏0113民初5903号 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