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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崔艳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柴红霞与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签订的《驻马店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书面确认后即不可撤销。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款的本金计收壹年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该条款规定了两项内容,即提前还贷的程序和借款人提前还贷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条文内容看,该条款偏重于赋权于贷款行,即审查是否接受提前还贷,是否收取违约金。该条款未为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设定义务。从条文文义看,该条款未确定办理提前还贷的程序系要式行为。本案崔艳丽受柴红霞欺诈,向柴红霞支付款项用于提前还贷。柴红霞申请提前还款,虽未提前书面通知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该行经审查柴红霞提前还贷的手续合乎规则即受理、办理了提前还贷业务,目前并无证据证明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办理提前收贷手续非正当的履约行为。因此,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的收贷行为与崔艳丽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需重新审查。 综上,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民申6876号 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