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柳红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所属领域:矿产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0323行审358号 201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