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让、张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下属的月山支行与借款人及担保人间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小让按合同约定已取得借款,但未依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小让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东平签订有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张小涛、被告刘志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未要求张启良承担担保责任系原告自行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张小涛、被告刘志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小让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判决如下
(2018)豫0822民初2159号 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