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淼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非法拘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该案被告人景淼、张宋道(另案处理)在近几年通过放高利贷非法活动先后组织陈文川、朱明贵、李金昊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较稳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要件和表现形式。该系列案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景淼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景淼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景淼采取殴打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软暴力,为达到索取非法债务的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景淼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辱骂、骚扰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景淼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景淼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宋道与景淼二人虽已离婚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景淼与贵丽丝美发会馆老板张某2发生争执辱骂后扬言要砸美发会馆,结合二人的特殊关系,应认定景淼对张宋道指使陈德保等人砸毁贵丽丝美发会馆财物二人间有事先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了概括性故意,应认定被告人景淼参与指使他人砸毁美发会馆的事实,故被告人景淼当庭辩解对指使他人砸毁美发店财物不知情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景淼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数额较大,又伙同他人对娄某辱骂殴打,并指使张某1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又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住宅,均有被害人的陈述,该集团犯罪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景淼当庭辩解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第四笔指控属违法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景淼多次组织他人到被害人梁某2家进行辱骂殴打、砸毁财物,情节恶劣,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2018)豫1330刑初390号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