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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良、胡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作为出借方不仅要提供款项交付凭证,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方可据此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任何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能产生转账凭证,仅凭款项交付凭证不足以确定法律关系的种类。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原告要求李爱良帮其将资金借给陶美霞意在获取高额利息回报。本案的25万元当天就经夏玉金、李桂英账户转给了陶美霞,庭审中胡蓉自认李爱良未向其出具借条,而其曾拿着陶美霞出具的借条到公安机关等部门维权。被申请人胡蓉称李爱良转借给陶美霞吃了利息差,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该主张。故被申请人胡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蓉、李爱良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综上,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2018)赣0104民再1号 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