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陈某1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伤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敏受他人指使,纠集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赵敏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赵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关于原审被告人赵敏提出,其未伤害被害人的问题。经查,原审被告人赵敏用手夹住陈某1的脖子,任由李永明对陈某1拳打脚踢时,同时,赵敏带来的同伙万嘉豪、“驼子”等人也帮李永明殴打陈某1,原审被告人赵敏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赵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赣10刑终135号 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