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伤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敏受李某4指使,纠集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敏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敏受李某4指使参与本案,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敏等人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造成了物质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赣1029刑初54号 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