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礼福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解除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集体林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诉讼,原审法院出具了(2017)辽0115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在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了本案争议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现上诉人针对该承包合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及诉讼标的均与已生效的前诉相同,且上诉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结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复诉讼构成要件,一审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上诉人一审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01民终4579号 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