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刘忠范物资经销处与苏海波、李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苏海波、被告李小亮承认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刘忠范物资经销处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二被告的要求提供了水暖装修材料的商品,二被告并没有对原告提供的商品质量及数额提出异议,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了合同义务,二被告未能支付对价履行付款义务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给付货款的义务。另二被告在欠条上共同签字署名视为共同对欠款的认可,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所以原告针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辽0911民初1567号 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