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述华、吴从洲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转让合同纠纷,廖述华与吴从洲虽然签订的是《企业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但因该合同项下的转让企业及生产项目涉及河道采砂选矿加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履行报批手续,且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被有关部门明令停止建设、生产。廖述华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两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廖述华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鄂民申1096号 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