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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东、徐倩等与刘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徐亚东、徐倩、徐杨主张的损失:死亡赔偿金637780元(31889元/年×20年)、丧葬费27951.5元(55903元/年÷2)、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650元[徐亚东56736元(21276元/年×8年)÷3+徐杨31914元(21276元/年×3年÷2)],合计774381.5元,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造成徐用文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他自己的跳楼自杀行为,与被告刘捷、周学林的催债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多次采取殴打、写大字报等方式向徐用文催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刘捷在本次催债时与徐用文发生争执、被告周学林用椅子砸徐用文的行为给徐用文带来的精神压迫和对人身自由的侵扰,与徐用文跳楼自杀存在一定的联系,虽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因不当行为应给与适当补偿,免使各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同时,在债权人可以采取公力救济的情形下却采取对人身侵扰实现债权的方式,法律上亦应作出否定性评价,以避免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本院据此确定由被告刘捷、周学林共同向原告徐亚东、徐倩、徐杨补偿154876.3元(774381.5元×20%),扣除已经给付的20000元,还应给付134876.3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8)鄂1125民初2358号 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