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周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寻衅滋事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备与刘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邀约他人参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周备、陈晋升持刀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陈晋升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的经济损失33580元,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68031.6元,依法应由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赔偿。审理中,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的家属自愿代替被告人赔偿,已将程某的赔偿款33580元、王某1的赔偿款68031.6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上,依法对被告人胡晓、周备、陈晋升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晓坦白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备坦白认罪,未直接致伤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晋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晋升坦白认罪,案发时被告人陈晋升邀约他人去了,罪责较轻,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鄂1223刑初179号 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