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与赌具供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崇辉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钦英、陈凤英分别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7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8)闽0121刑初608号 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