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魏明星、何谊强、李恒淡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诈骗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明星、何谊强、李恒淡、根木潤一、魏建清、陈森、岡田幸尋、神子龍之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魏明星、何谊强、李恒淡、魏建清、陈森、岡田幸尋实施诈骗期间该团伙共诈骗62022747日元(其中3500000日元未遂),折合人民币3808127.59元(其中213654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根木潤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达71022747日元(其中3500000日元未遂),折合人民币4357523.59元(其中213654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神子龍之介实施诈骗期间该团伙共诈骗20101908日元(其中3500000日元未遂),折合人民币1228002.93元(其中213654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明星、何谊强、李恒淡、根木潤一、魏建清、陈森、岡田幸尋、神子龍之介在实施诈骗被害人中前良子共同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骗得部分日元,系犯罪未遂,对此公诉机关未予确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对该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指控的本案被害人被骗数额部分有误,本院亦依法予以相应修正。被告人魏明星、何谊强、李恒淡、根木潤一、魏建清、陈森、岡田幸尋、神子龍之介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冒充国家司法机关等人员骗取老年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明星、何谊强、李恒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根木潤一、魏建清、陈森、岡田幸尋、神子龍之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被告人根木潤一在伙同同案人铃木智也实施诈骗9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549396元,数额特别巨大)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对被告人根木潤一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建清、陈森、岡田幸尋、神子龍之介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恒淡、根木潤一、陈森、岡田幸尋、神子龍之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恒淡、根木潤一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告人根木潤一、魏建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陈森、岡田幸尋、神子龍之介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魏明星、何谊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对被告人李恒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对被告人根木潤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对被告人魏建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对被告人陈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对被告人岡田幸尋、神子龍之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8)闽0181刑初827号 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