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99谢良故意伤害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良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谢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闽0823刑初399号 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