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与穆璟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所属领域:矿产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鄠邑区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处分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上诉人鄠邑区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问题。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并不包括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之外的公民的决定。人事部门作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外部特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事实上处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将有关人事主管部门针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保护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上诉人穆璟璟系上诉人鄠邑区教育局下属事业编制的教师,并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诉人鄠邑区教育局作出的被诉的《处分决定》具有外部属性,已经对被上诉人穆璟璟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正确。上诉人鄠邑区教育局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被诉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但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而且应当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本案中,被诉的《处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被上诉人穆璟璟在2016年5月25日因办托管班且有偿辅导被举报处理后,在2018年4月8日后仍不收手,直至2018年4月27日仍在校外办托管班。上诉人鄠邑区教育局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中,2018年5月15日以后取得的调查谈话等证据,因系行政行为作出后取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能作为证明本案被诉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纵观整个行政处分过程,上诉人鄠邑区教育局没有依法进行立案,并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亦没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其作出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以行政行为作出后调查取得的证据来证明《处分决定》合法,欠妥。故本案被诉的《处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鄠邑区教育局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陕71行终952号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