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郓城泰和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郓城泰和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与被告郓城县鑫亿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新农村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郓城县万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亿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巩传和、刘凤菊、苏北国、王伟、刘贵亚、刘成亮、杨小平、王林臣、杨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被告郓城泰和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故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要求被告郓城泰和印刷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郓城县鑫亿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新农村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郓城县万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亿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巩传和、刘凤菊、苏北国、王伟、刘贵亚、刘成亮、杨小平、王林臣、杨萍应当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8)鲁0102民初8594号 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