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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胜、刘明训爆炸再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爆炸
所属领域: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三原审被告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其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系历史老案,距发案时间已过25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本院已无从查清。但卷宗记载本案存在非法拘押行为,而刘明训、邵利(立)及证人刘某2的初次有罪供述及证言均是在非法拘押期间所做;且三被告人均存在公安侦查期间作有罪供述,法院庭审期间翻供的情况,证人刘某2的证言也存在多次翻证。因此,作为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据严重不足信。而本案唯一的客观证据刘明训的足迹鉴定,也存在着重大程序瑕疵,不具有客观证据的排他性。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原《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其错误判决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合理,应予支持。三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辩护理由成立,应当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鲁09刑再3号 2018-12-07